第1条:为确保我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,现参照学校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2条:本条例适用我院在编教师和承担学院课程教学的教辅人员。
第3条:本条例包括:
(一)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;
(二)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定;
(三)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;
第4条: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选用上级规定的教材。
第5条:教师在新学期正式上课前,应确认本学期授课任务,打印教学日志、授课班级学生名册、课程教学进度表,并核实授课时间和地点。
第6条:教师在开学2周内,应将本学期所授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填写完毕,交教务员。
第7条:教师上课不得迟到、缺席,不得随意调(停)课。教师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课,应办理学校规定的调课手续(包括:在教学网站,提前填写调课申请并和教务员预先协调,再由院长批准,任课教师提前通知学生详细调/停课信息)。
第8条: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并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,学生的出勤率可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。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,参照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。
第9条:教师所授课程须有课程教学大纲、教学进度安排、教案等必备材料,教师每学期至少检查学生知识点掌握情况2-3次,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平时成绩。
第10条:教师在实施所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,应贯彻课堂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、传授知识和培养智能相结合的原则,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,采用混合式教学模式,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第11条: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。
第12条:教师在上期末复习课时,不得透露与试题有关的内容。
第13条: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教学计划,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。
第14条:实验过程中,任实验课的教师应进行巡回检查并指导,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。学生完成实验后,教师应对学生实验结果进行检查,对实验不合格的学生,教师应安排其重做。
第15条:任实验课的教师必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,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。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要有独立的考核成绩。
第16条:学生校外集中实践指导工作由学院指派经验丰富、认真敬业的教师负责;学生分散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、指导工作由担任相应授课任务的教师负责。
第17条: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,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指导。
第18条:教师所授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平时成绩及其书面记录。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中,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,鼓励教师通过过程性考核的方式评定学生成绩。
第19条:课程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核形式由各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,经院长审议,报教务处批准后确定。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,采取笔试等不同形式。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。
第20条: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命题。凡采取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,如有试卷库原则上使用试卷库,无试卷库的笔试考核课程必须同时出具A、B两卷(含参考答案),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份进行考试。A、B两张试卷中,相同试题的覆盖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。
第21条:教师出完考卷后,经课程专业所属教研室主任和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,由教务处统一付印。
第22条:每一门课程的监考人员应按教务员排定的监考表准时到位。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15分钟带好考卷进入考场,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。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,包括向学生宣读监考指令、查处作弊现象、填写“考场记录表”等。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有坐下、看书、玩手机、聊天、视线长时间离开监考对象以及中途离开考场等与监考无关行为。考试结束后,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及填写好的“考场记录表”交给相关人员。
第23条:期末考试结束后,每一位任课教师应认真完成阅卷、学生总成绩的评定工作,要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成绩登录工作。教师在登录学生总评成绩时,应按百分制在课程成绩单上记载并签名,不得涂改。如需对登记成绩进行修改,教师须在修改成绩旁签名。
第24条:教师在阅卷时须按教务处规定的程序进行。
第25条:教师应在试卷批阅并登录成绩后,及时将试卷按学号顺序排列,连同填写完毕并打印后的相关材料一并交给教务员。
第26条:当学生遇到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,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,教师有义务为学生复核。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改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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